OPEC(石油输出国组织)

石油输出国组织,即OPEC–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中文音译为欧佩克。成立于1960年9月14日,1962年11月6日欧佩克在联合国秘书处备案,成为正式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成员国的石油政策,维护各自和共同的利益。现有12个成员国是:沙特阿拉伯、伊拉克、伊朗、科威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利比亚、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厄瓜多尔和委内瑞拉。

1960年9月,由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的代表在巴格达开会,决定联合起来共同对付西方石油公司,维护石油收入,14日,五国宣告成立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ofPetroleumExportingCountries–OPEC),简称”欧佩克”。随着成员的增加,欧佩克发展成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一些主要石油生产国的国际性石油组织。欧佩克总部设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现在,欧佩克旨在通过消除有害的、不必要的价格波动,确保国际石油市场上石油价格的稳定,保证各成员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稳定的石油收入,并为石油消费国提供足够、经济、长期的石油供应。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的石油政策,并确定以最适宜的手段来维护它们各自和共同的利益。

根据《BP世界能源统计2011》,2010年底该组织成员石油总储量为10,684亿桶,约占世界石油储量的77.2%,其中排在前五位的成员分别是沙特阿拉伯(2,645亿桶)、委内瑞拉(2,112亿桶)、伊朗(1,370亿桶)、伊拉克(1,150亿桶)和科威特(1,015亿桶)。2010年该组织成员原油产量为16.233亿吨,约占世界原油产量的39%,其中排在前五位的成员分别是沙特阿拉伯(4.678亿吨)、伊朗(2.032亿吨)、阿联酋(1.308亿吨)、委内瑞拉(1.266亿吨)和科威特(1.225亿吨)。

欧佩克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各成员国向大会派出以石油、矿产和能源部长(大臣)为首的代表团。大会每年召开两次,如有需要还可召开特别会议。大会奉行全体成员国一致原则,每个成员国均为一票,负责制定该组织的大政方针,并决定以何种适当方式加以执行。

欧佩克大会同时还决定是否接纳新的成员国,审议理事会就该组织事务提交的报告和建议。大会审议通过对来自任何一个成员国的理事的任命,并选举理事会主席。大会有权要求理事会就涉及该组织利益的任何事项提交报告或提出建议。大会还要对理事会提交的欧佩克预算报告加以审议,并决定是否进行修订。

加入条件

欧佩克组织条例规定:”在根本利益上与各成员国相一致、确实可实现原油净出口的任何国家,在为全权成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接纳,并为所有创始成员国一致接纳后,可成为本组织的全权成员国。”该组织条例进一步区分了3类成员国的范畴:创始成员国–1960年9月出席在伊拉克首都巴格达举行的欧佩克第一次会议,并签署成立欧佩克原始协议的国家;全权成员国–包括创始成员国,以及加入欧佩克的申请已为大会所接受的所有国家;准成员国–虽未获得全权成员国的资格,但在大会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仍为大会所接纳的国家。目前,除去印度尼西亚被暂停opec成员资格以外,欧佩克共有12个成员国,加入欧佩克的时间,它们是:阿尔及利亚(1969年)、伊朗(1960年)、伊拉克(1960年)、科威特(1960年)、利比亚(1962年)、尼日利亚(1971年)、卡塔尔(1961年)、沙特阿拉伯(1960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967年)、委内瑞拉(1960年)、安哥拉(2007年)和厄瓜多尔(1973年加入,1992年退出,2007年重新加入)。此外,过往成员包括印度尼西亚(1962年至2008年)和加蓬(1975年至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