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民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只限于国家境内流通使用,禁止携出国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禁止国家货币出人国境办法》规定:凡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者,一律没收;出入国境的邮件,查有夹带国家货币者,没收其货币二目前,对于出入境或者过境的旅客,携带小额人民币作为纪念的,海关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予以放行.

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家。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发行货币的唯一金融机关.

人民币的票券、铸币的种类和式样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其种类和式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禁止模仿。凡违反国家规定,发行变相货币和替代人民币的任何票券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的,应停止其发行和使用,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并处以钞票已陆续被回收,很少流通市面,已经停止流通的各种旧版钞票,仍可无限期地向发行银行兑换,因此,遇有此类旧钞,可以与香港以兑换的方式处理。

目前流通的汇丰银行券和渣打银行券面额有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和5000元6种.其中,5元券逐渐被铸币所代替.

流通中的铸币有5元、2元及I元3种和5毫、2毫、1毫、5仙的铸币及1仙纸币等各种辅币。